专业号

(一)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负责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、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;组织拟定相关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;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石漠化、沙化土地等的调查与动态监测及评估工作;负责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(二)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。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;组织、指导各类公益林、商品林的培育和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等工作;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工作;负责退耕还林工作;负责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;负责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
(三)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;监督管理林木、竹林的凭证采伐;拟定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;负责征、占用理你的审核报批工作;负责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。

(四)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。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;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等进行监管;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和凭证运输进行监管。

(五)负责全县林业自然保护区(除自治区林业局管理的保护区外)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。指导全县森林、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;对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等进行监管;负责职责分工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工作。

(六)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及沙化土地的防治等工作。指导、推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;监管全县林业资金的使用;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的管理工作;负责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;指导全县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;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。

(七)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;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;指导、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;协调全县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;负责管理县直属国有林场,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。

(八)负责监管全县木材、竹类、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工作;指导、协调沿海森林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工作;指导花卉产业开发,开发大型花卉市场和花卉生产基地;指导林下经济建设工作;指导贯彻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,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,执行林业产业地方标准;承担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。

(九)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管责任,指导、协调和监管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;参与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人员管理工作;负责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。

(十)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,组织、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、防火设施建设,指导国有林场林区森林火源管理、宣传教育、火情监测、督促检查等工作。

(十一)承担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检疫管理工作,组织、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、防治工作。

(十二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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